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2023-08-28 09:08

论文总字数:9489字

摘 要

:个人信息是指一切单独或者组合起来的,能够对个人身份进行识别的数字和符号。因当前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缺乏系统性且规定相对粗糙、司法实践中重刑事处罚轻民事归责、对信息被侵害者的民法救济途径相对较少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一直以来受到忽视。因此,民法中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迫在眉睫,我国应该通过在民法中明确“个人信息权”、明确个人信息是独立的人格权、完善个人信息的民法救济途径等方式来增强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侵权责任

On the Civil law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Zhu Yuting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Personal information refers to all individual or combined numbers and symbols that can identify personal identity.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civil law has been neglected because of the lack of systematic content and relatively rough provisions in the current civil law, the emphasis on criminal punishment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lightening of civil liability, and the relatively few ways of civil law relief for infringed persons. Therefore,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civil law is imminent, China should strengthen the civil law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by clarifying the "righ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civil law, clarifying that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an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right, and perfecting the way of civil law relief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Key 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of civil law; Tort liability

目 录

引言 1

一、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 1

(一)个人信息的含义 1

(二)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 1

二、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现状及成因 2

(一)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现状 2

(二)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的缺陷成因 3

三、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完善 5

(一)在民法中明确“个人信息权” 5

(二)明确个人信息是独立的人格权 6

(三)完善个人信息的民法救济途径 6

结语 7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引言

现如今,网络的快速发展,经济的迅猛增长,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恶意泄露、不法滥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当个人信息被不法侵害,给我们带来的不仅仅是物质损失,更严重的会给我们的精神带来一定的伤害。

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中,首次将个人信息写入民法第111条,并将该条置于“民事权利”一章中,这意味着对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不再零星地分布在民法条文、部门法或司法解释之中,而是成为个人信息民事保护领域的基本规范依据。

然而,笔者在 “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搜索“侵犯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发现,近几年,不法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例并不少见,绝大部分的案例都是通过刑法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笔者认为其原因为有两方面,一是刑法的强制力高于民法;二是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往往很少只会侵犯人格权、财产权,大部分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件都是抵触刑法。因此,虽然《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保护,但很显然,司法界对该法条仍未进行贯彻运用,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

(一)个人信息的含义

我国学界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据2017年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该法条第一次明确的解释了何为“个人信息”。

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分类,我国学界的大部分学者的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可以分为“隐私型”、“关联型”、“识别型”这三类。根据201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文章及我国《网络安全法》,关于对“个人信息”的界定来看,目前我国的法律,把“可识别性”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特性,且就目前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均将“可识别性”作为个人信息最核心的、最本质的特征。根据“可识别性”这一特征,个人信息能直接或间接指向某个特定的个人,[1]可以从局部或整体上,反映主体的特征。

(二)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

我国民法学界,关于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一直有多种不同的观点,被大多数的学者所普遍认可的就是:“所有权客体说”、“隐私权客体说”和“人格权客体说”这三种学说。

“所有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是一种财产利益;“隐私权客体说”主张,个人信息是一种隐私利益;“人格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体现的是一般人格利益。

根据笔者的观点,个人信息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1)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影响人格尊严。

现如今,网络传播的速度已经超出人们的控制,个人信息的不法泄露,泄露的往往不仅仅是个人隐私,更会给人的人格尊严带来伤害。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人肉搜索”等新型的泄露个人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个人信息的泄露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方式。因网络搜索导致个人信息的不法泄露,不法分子通过夸大的修辞和渲染,传播不实的信息,这将会给信息拥有者带来巨大的精神困扰,甚至给他的家庭、生活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虚假的信息传播加上网络喷子的无脑的言语甚至会使信息拥有者社会评价降低,使其不堪重负,从而走上自杀的绝路。

因此,个人信息的泄露会给人的精神带来很大的创伤,会伤害到一个人的人格尊严甚至会危及他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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