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讯问中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

 2023-08-24 10:08

论文总字数:10361字

摘 要

随着人权观念的日渐深入人心,刑事诉讼法对一向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愈发重视。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在这次修订中对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做出了一系列进一步的规定。但由于理论还不够完善以及理论和实践的差距,在司法实践中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通过明确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必要性,明晰了解我国制度设定,根据我国目前侦查讯问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保障不足之处来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达到研究如何完善落实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论文写作目的。

关键词:刑事诉讼;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权利;权利保障;人权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Criminal Suspects in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Zhu Chengha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Jiangsu Huaian 223001)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popularity of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the protection of criminal suspects" rights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has been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 revision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2012, It also makes a series of further provisions on the rights of criminal suspects at the stage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s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stage of the lack of security for criminal suspects to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So as to study how to perfe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suspect"s rights in the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of the purpose of writing a paper.

Key Words: criminal procedure;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criminal suspect rights; rights protection; human rights

目 录

一、引言 1

二、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1

(一)有助于保护结果真实 1

(二)有助于保障程序正义 1

(三)有利于制约权力 2

三、我国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2

(一)律师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3

(二)刑讯逼供现象仍然频繁发生 4

(三)尚未建立沉默权 4

(四)知情权规定仍需发展 5

四、加强我国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的建议 5

(一)加强侦查讯问中律师的作用 5

(二)采取措施遏制刑讯逼供 6

(三)设立沉默权制度 7

(四)完善知情权规定 7

五、结语 8

参考文献 9

致 谢 10

一、引言

在当前世界社会背景下,人权保障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随着浩浩汤汤的历史发展趋势和司法改革的逐渐深入,保障人权成为司法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人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在司法过程中应当注重它的普适性,而不能采取主观臆断和片面绝对的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无人权而言。况且,在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审判裁定有罪之前都采取疑罪从无的观点。侦查讯问阶段作为开启我们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道大门,汇集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博弈、程序正当和结果正义的不同价值位阶以及人权的落实和保障等诸多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和民事诉讼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特质不同,刑事诉讼则是国家权力机关和个体之间的对抗,力量差距悬殊。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致使在进行追究犯罪、惩戒犯罪的这一过程中衍生出诸多有违人权保障的措施、行为。

二、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保护结果真实

侦查机关进行的侦查讯问,主要是相关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为了进一步了解、挖掘案情、犯罪情节与犯罪嫌疑人进行直接的言语交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侦查机关享有相当的权力可以运用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证据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其与案件关联性最强,有时可直接作为直接证据、最佳证据使用,可以全面、直接地说明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对查明是否犯罪、具体犯罪情节具有举重若轻的作用。正是因为口供作为案件证据的重要性,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往往都有一种强烈的“口供情节”。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通过使用酷刑以及变相酷刑进行逼供不断侵犯个人权利,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定案方式并不能保证结果的公正,在刑讯逼供的压迫下,犯罪嫌疑人趋于酷刑压力往往会作出自己有罪的供述。比如浙江张高平叔侄冤案中,蒙冤的叔侄二人曾被逼供七天七夜,用他们的话来说就是“就连是江姐也受不了”。这七天中只给他们吃了半盒盒饭,不让他们睡觉,用烟头烫手臂,让他们蹲马步,用手铐铐在摩托车上。[1]

通过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进行定案的案件,很难保障案件结果的真实性。为了获取案件事实背后的真相、抓获真凶,需要切实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这样侦查办案人员心中才会有所顾忌,不会因为使用刑讯逼供而走进制造冤假错案、将别人“被凶手”的错误道路。

(二)有助于保障程序正义

诉讼正义有其独立的价值和追求。要想实现实体正义,那么一定离不开程序正义。若干个正义的程序衔接而得出的实体正义不一定是真实的,但一定是最佳结果。如果撇开程序正义,一味追求实体结果的公正其结果将是破坏了法律的秩序与权威。我国法律的发展深受犯罪控制模式的影响,这种模式注重的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效率,它认为刑事诉讼的第一目的就是尽快抓到凶手、严惩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它主张为了实现效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个体的权利、扩大国家机关的公权力。换言之,这是重结果轻程序的司法观念的表现。在我们司法实践中,在未经司法审判之前就主观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而未落实或者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这种程序性权利,又或者是侦查讯问机关为了尽快结案破案,提高破案率,尽快抓获犯罪凶手直接“省略”这种程序性权利。这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司法公正与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例如1995年发生的黑龙江的张金波“强奸案”,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在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然而2005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认定原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这一冤案正是因为缺乏程序正义,未能做到与证明有关的诉讼活动程序化、法治化,导致这一起让人扼腕痛惜的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有利于制约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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