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的法律监管

 2023-08-23 02:08

论文总字数:9833字

摘 要

网约车作为新兴行业,虽然发展迅猛,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监管缺位等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对网约车的法律监管措施,在借鉴其他国家监管网约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强化我国监管的建议,完善监管中存在的缺陷,进而推动网约车行业良性的循环发展,更好地维护乘客和司机的利益。

关键词:网约车; 监管措施; 创新

Network booking a taxi for analysis

Yuqiuyang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Through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foreign legal regulatory measures for online ride-hailing, and by drawing on the regulatory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and combining with China"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The pape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in China, improve the defects in the supervision, and then promote the benign circular development of the ride-hailing industry, so as to better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passengers and drivers.

Keywords: Network booking a taxi ; Government regulation;Innovation

目 录

一、 引言 1

二、我国关于网约车监管的规定及存在问题 1

(一)我国关于网约车监管的主要规定 1

(二)我国网约车监管存在的问题 2

三、国外关于网约车监管的做法及启示 3

(一)国外关于网约车监管的不同做法 3

(二)国外关于网约车监管的启示 4

四、我国强化网约车监管的建议 5

(一)规定执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5

(二)尝试“政企配合”方式优化监管 6

(三)取消不合理的准入门槛 6

(四)将乘客行为纳入监管范围 7

(五)建立由第三方监管的组织 7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1. 引言

2018年的5月,郑州一空姐被滴滴司机杀害,事后得知该名司机是用其父亲的身份信息注册的滴滴账号;8月,温州女孩遭顺风车司机杀害,警方发布通告称两次向滴滴平台索要司机的信息、住址,但都被滴滴平台以用户信息不方便透露为由拒绝……网约车在监管方面长期空白,导致在实际中操作困难,安全事故屡禁不止,如交管、城管部门采用钓鱼式等方式,使得网约车司机敢怒不敢言,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这一系列事件的背后,都透露出网约车监管缺位的问题。

网约车作为新时代的产物,满足了公众的生活需求和极大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当下发展十分迅速,但在监管上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比如要求司机必须具有本地户籍、运营车辆必须是本地的牌照……这些不合理的监管规定既阻碍了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对乘客或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二、我国关于网约车监管的规定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关于网约车监管的主要规定

在2016年,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制定并公布了《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各地政府也相继制定并公布了监管网约车的管理细则,这些规章制度通过提高网约车的行业准入门槛和规范司机的营运行为,达到保障乘客出行安全的目的。在此种监管模式下,将网约车的管理模式从“自由生长模式”转变为了“规范化监管模式”,这不仅为监管新型行业提供了新的方向,同时也标志着政府对网约车的监管在走上正规化的轨道。

以南京市政府在2017年发布的《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为例[1],《暂行办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南京的网约车辆在运行当中必须具备的运行条件、业务运营和监督检查要求:一、司机必须具有南京市户籍或居住证(二者具备其一即可),而且司机必须没有犯罪记录和酒驾记录。司机必须先通过交通部门的考核后,才能在网上申请办理网约车驾驶证。二、运营车辆应当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续航里程必须达到一百五十公里以上,并且网约车运输许可证自车辆首次登记之日起8年内有效,8年之后需要重新申请许可证。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前向交管部门提供实时的运营共享信息,并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包括平台登记注册信息、驾驶员操作信息、交易数据、车辆情况及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等。此外,出于对司机人身安全的保护,《暂行办法》还要求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强制要求网约车平台为司机购买人身意外险和交强险,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以此来保障司机在运营车辆中的人身安全利益。

各地政府为了落实网约车监管的政策,在权衡司机、网约车平台、乘客等各方利益抉

择中作出了权衡。总的来说,各地颁布的监管网约车细则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2]:一是对车辆的要求,如规定了具体的车型、车牌、轴距、排放量;二是对司机的要求,如要求司机必须具有本地户口或居住证、司机没有犯罪记录或酒驾记录等;三是对运营平台的要求,如网约车平台必须先向政府申请行政许可,在获得许可证书后,才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资格。

(二)我国网约车监管存在的问题

首先,监管方式简单、粗暴。由于网约车的监管处于长期空白和规定模糊的状态,导致在现实中城管、交通部门往往采取暴力式执法、钓鱼式执法等手段规范网约车的运营,这些方式饱受质疑和批评,引发了社会的广泛。政府对网约车采取监管模式的确有利于维护乘客或消费者的利益,但暴力式执法等不文明的方式不仅违背了合法行政原则,也极大的挫伤了司机的积极性。

其次,监管模式落后。当下采用的由政府和网约车平台共同监管的模式[3],已经明显不适合当下的发展模式,具体表现为:从网约车平台自我管理的角度而言,网约车平台对于乘客的举报、投诉等,出于盈利的目的,往往对司机给予口头警告,或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可以说网约车的内部监管十分的宽松。并且网约车平台对于平台下登记册的车辆也不能尽到及时审查处理的义务,比如说登记注册的车辆的质量有好有坏,驾驶员的实际身份信息与登记的信息也不相符合,这也增加了车辆在运行中的风险。

从政府监管网约车的角度来看,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监管规定往往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如严格限制驾驶员户籍和规定车辆必须是本地的牌照。此外,当下政府还采用由出租车管理部门监管网约车的模式。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网约车是一种依靠互联网技术进行运营活动的车辆,明显区别于传统的出租车,因此由出租车管理部门监管网约车的运营是不符合实际发展需要的。并且,在此种监管模式下,效率也远远低于出租车的监管效率。由于网约车平台与政府没有建立统一监管的渠道,从而大幅度增加了监管的成本。如果政府仅仅依靠自身监管网约车的运营,不与网约车平台合作,仅适用出租车管理部门监管的传统监管模式,很难达到全方位监管的目的;如果网约车平台不与政府的监管合作,那么发生事故时,就很难第一时间定位司机或乘客,增加受害风险,因此,如果要减小运营风险和安全隐患,就应当创新网约车平台和政府监管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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