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诿责:概念界定、法治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2022-07-06 01:07

论文总字数:18764字

摘 要

行政“诿责”作为行政不作为的一个具体表现频繁出现在实践过程中,然而相比较于行政不作为的其他具体表现,行政“诿责”这一术语在理论上的文献支撑并不多。且在各种学者的观点中行政“诿责”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及表述。

因此本文着重点在于对行政“诿责”进行命题上的分析,并从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来剖析行政“诿责”这一法学术语,在与几个相关法学术语进行辨析之后,给予行政“诿责”这一概念以明确的定义。继而从概念本身出发以行政解体化、迟延行政行为、加大行政成本以及造成行政内部冲突四个方面简述行政“诿责”这一行政行为的法治风险现状,厘清行政“诿责”的危害所在。最终通过两个方面对行政“诿责”行为进行规制。在行政主体内部方面,以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方式实现宏观规制;以行政管辖制度协助制度实现中观调适;以行政协调制度法治化实现微观设计。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方面,用宪法统摄和系统构建立法调控;用柔性执法手段和评估体系得以行政治理;用明确受案范围和国家赔偿完善司法技术。

关键词:行政“诿责” 法治风险 法律规制

ABSTRACT

The term "Administrative prevarication " often appears in various cases of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 Compared with other manifestations of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Administrative prevarication " have a high frequency and are more universal, and this concept has a relatively large gap in academic terms. Therefore,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blaming is related to the study very rare.

From this point of view, this article will start with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prevarication", and analyze the behavior of "Administrative prevarication" with constituent elements and quantify it, and then compare it with some similar legal terms. Second, starting from the concept of the emergence of it, from the inside to the outside of the administration, the risk of the rule of law will be elaborated in the order of the influence from the smallest to the largest. And then briefly analy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ti-corruption" and "Administrative prevarication". In the end, solutions are propos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and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Foreign related solutions are used for reference, and their opinions are presented in macro, madhyamaka, micro as well as legislative,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orders.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prevarication, risk of the rule of law, legal regulation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绪论 1

一、行政“诿责”的概念界定 3

(一)行政“诿责”的内涵 3

1、前提条件 4

2、形式表现 4

3、核心要件 4

4、其他 5

(二)行政“诿责”的外延 5

1、拒绝 5

2、不予答复 5

3、拖延 6

4、没有实施防止危害的行为 6

5、没有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6

(三)行政“诿责”相关概念辨析 6

1、行政交叉与行政“诿责” 6

2、行政迟延履行与行政“诿责” 7

3、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与行政“诿责” 7

4、行政不能与行政“诿责” 7

5、内容上的不为行为与行政“诿责” 7

二、行政“诿责”的法治风险 8

(一)行政解体化 8

(二)迟延行政过程 8

(三)加大行政成本 9

(四)造成行政内部冲突 9

三、行政“诿责”的法律规制 10

(一)行政主体间“诿责”的法律规制 10

1、宏观规制 10

2、中观调试 10

3、微观设计 11

(二)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诿责”的法律规制 11

1、立法调控 11

2、行政治理 12

3、司法技术 13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绪论:一个真实案例引发的研究

行政不作为相信作为行政法学的重要研究方向我们都很熟悉,而在各种行政不作为的研究当中又出现了很多不同的类型和种类。特别是在多次改革的情况下,我国政府机构较为庞大,机构内部的职权繁琐,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职能交叉与管理空白的问题。这即是学术上所提及的行政“越权”行为与行政“诿责”行为。

相比较于行政“越权”,行政“诿责”的相关研究少之又少,而这一行为的可研究性却非常高。这一行为在很多行政不作为的案例中时常出现,而案例的结果往往是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却苦于处理,最终导致各主体间的间隙、行政相对人的不满甚至于广泛群众对政府的信誉观转差。

2008年天津市东丽区就发生过一个真实案例,在海河闸口至铁路桥千余米的地方有一段河水很多年污染严重,温度高的时候离河岸很远都能闻到刺鼻的异味,附近住家根本不敢打开窗户。但由于水利局、环保局都觉得这个问题属于其他部门的管辖范围,相互“诿责”,最后谁都没有管[1]

这一案例看似很简单,但其所提供给读者的研究价值可不少。从标题来看这一案例的争议焦点是“多部门职责交叉”,但最后“谁也管不了”这一结论却实实在在属于行政“诿责”范围。那么行政“诿责”究竟是什么?它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职责交叉怎么又成为了“诿责”,这二者的区分点在哪里?这将作为这篇论文所研究的三大问题之一即行政“诿责”的概念界定。

从这一案例我们也可以引申研究行政“诿责”的影响。河水污染治理听起来只是个环保事件,但对于河岸居民楼住户的生活影响可想而知。谁也不想因为环保局和水利局之间的责任推卸而每天忍受黑色河水臭味熏天的情况。久而久之,在这种艰难的生活环境下的居民肯定会对政府有所意见,甚至会质疑政府机构的权威性。那么行政“诿责”还对各行政主体以及行政相对人造成哪些影响?这是本文要研究的第二个问题——行政“诿责”的法治风险。

再来看看本案例的最终结果:对于有污染的河水段的治理问题,水利局表示这应该属于环保局的工作,而环保局则认为由于没有相关处理设备,这一问题他们无法也无权管理。可以说,困扰河岸居民的问题在经过两方互相推辞以后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我国行政“诿责”事件屡见不鲜,而针对这一行为所做的改革措施的利弊都很明显。到底应该采取何种方式才能使该情况得以减轻甚至消除?这是本文要研究的最后一个问题,即行政“诿责”的法律规制。

下面本篇论文就从这三个部分开始来剖析围绕行政“诿责”这一名词的概念界定、法治风险以及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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