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精准扶贫的筹资模式选择研究

 2022-01-17 11:01

新能源精准扶贫筹资模式选择研究

季彧

摘 要:“精准扶贫”,是新时期扶贫工作的开发重点,自中共十八大以来,精准扶贫被赋予了全新的使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需要,党和政府一直在努力推进扶贫理念、扶贫模式、扶贫机制和扶贫政策的创新与研究,深化精准扶贫,做到精准识别,并且提出了“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的新思路。总书记在贵州视察时又提出了精准扶贫的六个方面,“对象要精准、项目安排要精准、资金使用要精准、措施到位要精准、因村派人要精准、脱贫成效要精准”。而统筹资金支持精准扶贫是现阶段加快能源开发建设推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必然选择。本文以新能源精准扶贫模式为背景,建立模型分析与假设,并进行对比,分析企业参与精准扶贫是否比不参与精准扶贫达到的扶贫效果要更好,以期本文能够为我国新能源产业精准扶贫的发展做出指导贡献。

关键词:新能源;精准扶贫;筹资模式;

1 引言

贫困,是世界各国共同需要面对的难题。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基数大,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异也比较大,发展不平衡也导致了我国贫富差距明显,如果按照世界银行所提出的标准来看,我国还处于贫困状态的人口将超过一亿。所以,如何建立有效的扶贫模式一直是我国政府重点关注和研究的对象。2015年11月底,召开了中共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强调“确保到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如今,我国取得了扶贫战略上的重大突破,实现了从“大水漫灌式”的全面扶贫到“滴灌式”的精准扶贫模式的跨越转变,持续推进扶贫的理念、扶贫的机制和扶贫的政策的创新,并且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此《决定》让乡村从此掀起了围绕精准扶贫,推广太阳能发电集热、海上风电能、地热能、沼气能源以及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建设的浪潮。政府带头创新思路,开展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引导新能源产业的迅速发展。2016年1月6日,国家能源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有关促进贫困地区新能源的开发与建设,推进脱贫走向共同富裕的相关通知,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扶贫开发的工作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战略扶贫工作,落实各项重点任务,其中包括精准实施新能源扶贫工程。3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又发布了《关于印发2016年定点扶贫与对口支援工作要点的邀请》,提出扩大光伏扶贫实施范围,探索资产收益扶贫,使清洁能源资源开发与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直接挂钩,增加贫困人口收入,真正做到精准扶贫。作为新能源之一的光伏产业扶贫项目,更是被列为十大精准扶贫工程之一,相信光伏精准扶贫工作在“十三五”计划期间也会迎来快速的发展阶段。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新能源扶贫工作从以往的救济式转变为引导式,以产业扶贫为主。产业扶贫是以市场作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研究开发新能源,对贫困地区的经济进行区域化的布局,通过专业化生产方式形成一个经济利益共同体,将贫困地区带入新能源开发的产业链中,进而推动了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达到区域扶贫的效果。在实施新能源精准扶贫实践中,大部分资金由政府出资,建设新能源产业扶贫项目,还有一部分资金来自于新能源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融资等方式。2015年12月,恒大集团投入30亿元资金用于精准扶贫项目中,帮助国家级贫困县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的贫困人口成功摆脱贫困。2016年5月26日,国网阳光扶贫行动中,玛多县建成了1万千瓦扶贫光伏电站并且正式并网发电,预计年发电量可达1560万千瓦时,这是全国第一座用于扶贫项目的光伏电站。并网发电后,所得的收益将全部用于当地贫困人口扶贫工作的实施,并保证贫困户拥有长期、稳定、持续的收入来源。2016年10月17日,常德市石门县维新镇启动了首个光伏扶贫项目。截至到目前,2016年湖南省下达的全市20个村的光伏扶贫建设项目,已有12个村完成了光伏电站并网发电。

尽管如此,新能源精准扶贫依然困难重重。偏远地区一直是我国精准扶贫的重点位置,结合偏远地区发展的可观差异来说,扶贫的方式主要是将“输血”模式转变为“造血”模式。然而实践却表明,“造血”模式的方式对于部分十分偏远地区来说,要面对交通不便、设施不全、工程浩大等等现实性问题,筹集扶贫资金变得尤为关键。扶贫资金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措施,多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人民的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提高经济发展和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立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经过部分省市的调研结果发现,资金总体使用状况良好,但仍存在县级资金滞留、扶贫项目资金浪费等问题。同时,扶贫资金过度重视贫困户们的利益,而忽视了企业投资的收益,消磨了企业的投资积极性。由多元化筹资模式来看,现在已经形成的筹资模式中,有信贷与互助资金相结合、资金投入和产业扶贫相结合、金融服务和生态移民工程相结合以及慈善和现代产业相结合等等,多数都是以政府、银行、农户为参与主体,企业参与程度较少。

本文即以“投资企业参与新能源精准扶贫是否会比不参与要达到的扶贫模式更好”为主要分析问题,构建博弈模型进行对比分析,以期本文能够为我国新能源发展建设,选择合适的精准扶贫的筹资模式提供指导意见。

2 文献综述

从新能源与扶贫的关系来看,Bhutto和 Karim(2007)着力于分析巴基斯坦的能源获取途径和能源的利用如何与贫困相关,认为该国为应对能源贫困,应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曹向杰(2011)提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对缓解农村能源贫困、促进扶贫项目的实施,带领农民脱贫致富具有现实性意义。陈义龙(2016)同样认为产业扶贫是精准扶贫最主要的方式,其中生物质能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如果能够拥有政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持,加上企业投资资金以及银行所放出的长期低息贷款,构建出稳固的资金基础,生物质能产业项目将能够出色地推动产业扶贫的快速发展。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学者郑惊鸿(2016),提出生物质能也是我国新兴的绿色能源产业之一,可以像光伏扶贫一样成为新能源精准扶贫的支柱型产业,建议将生物质能源产业扶贫项目也列入精准扶贫的计划工作中。

从精准扶贫的资金状况来看,Sanchis-Palacio(2011)在对西班牙政府依托金融机构进行扶贫项目主推工作的研究中发现,现有的扶贫资金利用效率不佳,扶贫资金来源的多元跟管理的多头导致扶贫资金利用率很低,加上扶贫资金挪用风险的存在,也使得扶贫资金收益低下。林万龙(2012),李金亚(2013)等人也同样认为,贫困户从扶贫资金中获得的收益较少,扶贫效果欠佳。Platteau(2014)也通过调查发现,金融扶贫在发达国家中效果并不理想。刘解龙,陈湘梅(2015)对现阶段精准扶贫历史背景、主要特征等进行了系统分析,认为精准扶贫要特别重视对各项民族政策的精确把握和运用。王瑞芳(2016)认为要因户施策略,针对情况确定责任人和帮扶对象,分析掌握致贫原因,落实帮扶项目跟帮扶资金才能做到精准扶贫。陈静(2017)通过剖析统筹机制的缺陷,提出体质障碍制约资金统筹使用流程的建立,机制缺陷导致筹资模式支持扶贫的效益低下等。

总的来说,新能源产业开创了精准扶贫新的发展方式,带动了多元化的扶贫资金筹资模式。同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推动新能源产业扶贫的迅速发展和有效实施。但是具体的扶贫效果不佳,资金利用率较低,找寻最合适的扶贫筹资模式成为了新能源精准扶贫道路上的必然选择。

3 模型分析——以光伏扶贫为例

光伏扶贫的模式多种多样,有贫困户自发自用,利用屋顶或院落空地搭建光伏电池板,收益均归贫困户个人所有;也有村级建设光伏电站,以整个农村集体为建设的主体,利用农村集体的土地空地建设小型光伏电站,产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收益由农村集体按比例分配到各户;还有企业投资建设光伏大棚,利用农业土地结合现代科技技术建成光伏发电站,产权和收益归投资企业和贫困户共有;最后是企业投资建设大型光伏地面电站,利用贫困地区的荒山荒坡荒地建设大型地面光伏电站,产权归投资企业,同时企业需要捐赠一部分股权,利用股权的收益分配给贫困户。

现阶段光伏扶贫的筹资模式也多种多样,其中比较成功的有云南模式、江苏模式、贵州模式、山西模式、安徽模式五种:

1、云南模式是由政府提供扶贫资金,再由农户向银行贷款部分资金,由政府出资70%,政府担保,农户从信用社贷款30%。

2、江苏模式跟云南模式一样是由政府提供扶贫资金,再有农户向银行贷款,但不同的是政府出资9万元,由第三方担保公司出面担保,农户需从当地农商行贷款95%以上。贷款期15年内每年净收益1000,15年后每年收益3000元。

3、贵州模式是由政府提供扶贫资金,然后企业垫付剩余资金,由政府出资其中的80%,企业垫付其中的20%,后期再经过农户用发电的收益分期偿还给企业。

4、山西模式是由政府提供扶贫资金,结合地方财政配套实施,在山西临汾建设光伏地面电站100千瓦,拥有中央财政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的配套,农户并没有负担。

5、安徽模式是由政府提供扶贫资金,再由地方投资公司垫付部分资金,与贵州模式不同,由政府出资其中的70%,再由当地的投资公司垫付其中的30%,后期农户跟贵州模式一样以发电的收益分期偿还给当地的投资公司。

总的来说,云南模式与江苏模式均为政府扶贫资金加上农户银行贷款,区别在于农户贷款金额在初始投资中的差异;贵州与安徽模式均为政府与企业投入初始资金;山西模式中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分摊资金。显然,以上可基本归类为政府财政全额出资、政府扶贫资金 贫困户贷款和政府扶贫资金 企业投资三种模式。

3.1 模型基本假设

以上三种模式具有共同一些特征:政府投入初始资金(全部或部分),光伏企业负责安装运维,贫困户享有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但是也会付出一定的运维费用。无论是否投入初始资金,光伏企业均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获益:出售光伏组件、获得贫困户付出的运维费用。这三种模式的区别在于:在第一种模式下政府财政全额出资,贫困户和光伏企业不需要投入初始筹集资金;在第二种模式下,贫困户需要向信贷机构贷款投入到光伏扶贫中,每年从发电收益中扣除一部分用来还贷;在第三种模式下,贫困户也不需要投入资金,政府与光伏企业分摊初始的筹集资金,企业可以获得建设商业光伏电站的指标。

各参数值含义如下:运用经验系数法来计算年发电量,其中表示电站装机容量,表示经验系数,取值范围为表示电站的年发电量,表示光伏企业收取的电站运维费用单位价格。 分别为扶贫电站发电的电价、光伏扶贫电站的单位度电成本(其中度电成本是每千瓦时的成本,它计算了光伏发电的真实成本,涵盖光伏发电系统全部寿命周期内的所有投资、运行与维护成本,包括消耗的燃料和设备更替的成本)。相应地代表光伏企业与贫困户收益。为简化模型,本文将发电站的装机容量表示为线性函数,关系式如下:表示光伏组件的单位价格,为扶贫规模。假设第二种模式下的贫困户投资额与装机容量成线性关系,表示为:,其中表示贫困户的单位投资额。

3.2筹资模式选择的决策模型

  1. 政府财政全额出资模式

在政府财政全额出资模式下,企业和贫困户的收益函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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