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的强制披露与审计师鉴证:信息相关性研究—基于重污染上市企业的经验数据分析

 2022-01-17 11:01

论文总字数:16835字

目 录

1绪论 6

1.1研究背景、目的 6

1.2研究意义 6

2.国内外研究综述 6

2.1国内外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性研究 6

2.1.1 国外文献 6

2.1.2 国内文献 7

2.2环境信息需求者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研究综述 7

2.3国内外对于环境报告鉴证研究现状 7

2.3.1国外 7

2.3.2国内 8

2.4创新点 8

3.环境信息披露理论分析 8

3.1信号显示理论 8

3.2利益相关者理论 8

3.3合法性理论 9

4.实证研究 9

4.1 实证设计 9

4.1.1样本的选取与数据来源 9

4.1.2变量设计 9

4.1.3研究假设 10

4.1.4数据分析 10

4.2分析总结 13

4.2.1重视程度不够 13

4.2.2披露方式、内容等缺乏规范性 13

4.2.3管理层相关方 13

5.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性的意义及路径 13

5.1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性的意义 13

5.1.1对于投资者和债权人 13

5.1.2对于社会公众 14

5.1.3对于政府与环保团体 14

5.1.4 对于企业管理者 14

5.2相关性路径 14

5.2.1对于政府而言 14

5.2.2对于企业而言 15

5.2.3对于利益相关者而言 15

6.结论与讨论 15

参考文献 16

致谢 17

环境信息的强制披露与审计师鉴证:信息相关性研究—基于重污染上市企业的经验数据分析

钱思妤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degree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he deepening of people's awarenes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sclosure and disclosure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However, because many of the listed heavy polluting enterprises are for their own interests, their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reports are not fully disclosed. On the basis of empirical research on listed heavy pollution companies, this paper tries to discuss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report and information demand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analysis method, from the past auditor's analysis of the results of environmental reports. At the same time, combining theoretical research with empirical research, using relevant knowledge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it puts forward how to make it relevant. It also summarizes the experience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Key words: mandatory disclosure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ident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reports, information correlation and heavy pollution enterprises

1绪论

1.1研究背景、目的

我们所处的现代工业社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更是在飞速破坏我们的生态平衡。近年来,我国空气污染的治理程度并不理想,大气污染物中尤其是PM2.5、PM10等颗粒物浓度超标程度十分严重。随着全球对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日益关注,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备受关注的一个话题。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同时,经济也随着科技而不断发展上升,但随之而来的是付出了环境恶化的代价。 随着环境污染程度的日益加重以及国民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加深,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也越来越必要,环境信息的披露也就越来越重要。 但是,有很多公司在上市后,尤其是重污染企业为了盲目追求高利益或者一些别的原因,其环境报告的信息尽管披露但往往不充分,那么这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公允性和相关性鉴证需要社会中介的审计师。西方国家对于环境信息的鉴证研究历史较长,特别是法国,强制性要求企业鉴证。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在13年时曾经公式一份报告指南,《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其中指出 “必须抓住重要的、准确的、具有时效性以及可靠的信息。”与此同时,它还提出,世界上有许多不同的国家与不同的行业,但是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鉴证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而国内对于环境报告鉴证发展还很缺乏,就现在而言,我国还没有一个规章制度是强制性要求鉴证的。

本文的研究重点是通过对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性理论分析,再通过上市重污染企业的经验数据研究以及对以往文献的分析,讨论总结环境信息报告披露与环境信息需求者的相关性,寻求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性的路径。

1.2研究意义

本文的研究有利于促进企业主动承担其环境保护责任,积极参与环境治理,为大环境下环境保护贡献出其应尽的一份力,也可以帮助企业自身不断完善,提高企业的声誉。同时也有利于环境信息使用者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监管的力度,为了实现环境信息需求者自身的一些利益需求,他们会加强对企业公开披露的环境信息内容的要求,并且也可以通过此举降低他们的经济风险、安全风险等等。

本文在研究相关性的同时也可以增加政府公众对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重视程度,加快我国审计师鉴证环境报告的进程,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环境报告的可信度、真实性和有效性,强化其环境信息报告的质量。 

2.国内外研究综述

2.1国内外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性研究

2.1.1 国外文献

(1)公司规模。 Craswell和 Taylor(1992)提出观点,与规模比较小的企业比起来,规模大的企业更需要投资, 因此这类公司往往会因为想要获得投资者的投资而选择披露环境信息。Eng.L.L和Mak.Y.T(2003)的观点也认同了规模越大,环境信息披露就越充分。

(2)行业类型。 Georg(1995)在其研究中发现,对于重污染企业而言,由于他们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极大,所以他们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会相对重视。而对于金融等行业,由于他们自身与环境污染不存在相关性,所以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会相对减少。

(3)负债程度。Mc Guire(1974)提出当一个公司的负债程度高,它披露出的环境信息就越充足。因为高负债而产生的高风险会使投资者以及股东不再信任企业,从这一方面来讲,企业就需要披露充足的环境信息去解决他们的顾虑。

综上所述,国外有研究学家认为环境信息披露与公司规模、行业类型、负债程度都具有相关性。

2.1.2 国内文献

(1)公众对污染事件的关心程度。肖华、张国清(2008)在对松花江事件进行调查之后发现,在此次事件发生后,相关重污染上市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高于这个事件之前的水平。因此,他们认为公众对污染事件的重视程度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相关。

(2)企业价值。学者王润在企业价值与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分析中,利用实证研究调查发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呈正相关。

(3)资产规模。朱金凤、薛惠峰(2008)研究提出,资产规模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相关,并且他们还进一步提出重污染企业与费重污染企业之间在环境信息披露这一块上存在很大不同。

综上所述,部分国内专家提出,环境信息的披露水平与企业价值、公司规模以及企业面对的压力有关。当然有关的并不只是这些。

2.2环境信息需求者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研究综述  

环境信息需求者:袁广达(2004)指出环境信息的使用人主要有:①环保组织;②矿产部门③社会福利机构;④投资人;⑤金融机构;⑥社会公众这几大类。

2.3国内外对于环境报告鉴证研究现状

环境报告又称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是企业非财务报告的一种。随着公众的环保意识的逐渐加深,对待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也开始关注,随之而来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甚至开始在非财务性报告中占据一个主导地位。

2.3.1国外

全世界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出现于1992年,对于社会责任报告鉴证这一块发展较晚,国外学术界对企业环境报告鉴证的研究也集中在其作用、原因上。就目前而言,也只有瑞典、法国和丹麦这三个国家对于环境信息报告的鉴证采取的是强制性的措施。

(1)关于环境报告鉴证的定义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是这样定义鉴证工作的:鉴证报告的相关方可以提出自己的鉴证结果,提高非责任方(即环境信息需求者)对于这个这个鉴证报告的可信度。

Edgley et al.(2010)认为鉴证是确保环境报告可靠性和可信赖度的一个基本的元素,在非静态的大环境中,随着在实践中的需要的变化,环境报告与环境报告鉴证的模型和工具也在随之变化。

环境信息报告的鉴证者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即与环境信息报告制作者无关的一方。其业务性质是鉴证服务。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在其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中对于这个方面提出了解释“不管是哪一种方式被采取来进行鉴证,其鉴证者必须是企业外部的团体或者个人。”

(2)对于环境报告鉴证结果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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