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与分析

 2022-01-17 23:38:56

论文总字数:12136字

目 录

摘要: 1

ABSTRACT: 2

一.引言 3

二.文献综述 3

三.国内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 4

(一)国内外存款保险机构设立背景的比较分析 4

(二)国内外存款保险机构组织结构比较分析 6

(三)国内外覆盖范围比较分析 7

1.金融机构的覆盖范围 7

2.金融产品的覆盖范围 8

3.存款的覆盖范围 8

(四)国内外保险费率比较分析 9

(五)道德风险防范问题的研究 10

四.国内外对比的启发 11

(一)设立背景方面 11

(二)组织结构方面 11

(三)覆盖范围比较分析方面 12

(四)保险费率方面 12

(五)道德风险的防范问题研究 12

五.政策建议 12

(一)保持财力平稳增长,追求合理保险费率 12

(二)提高市场效率,推动市场利率化改革 13

(三)正确平和的对待存款保险制度,以求最大化收益 13

(四)扩展人民大众金融知识面,提高储户金融投资意识 14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国内外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与分析

朱雨娴

,China

ABSTRACT: China's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n May 1, 2015 from the form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move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banking industry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on the other hand, there are challenges. This paper will first discuss the feasibility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through the literature review, and then focus on the background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at home and abroad,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the deposit insurance institutions, as well as coverage and rates, and moral hazard Precautionary measures. Finally, from the analysis to draw the conclusion,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efforts to promote the perfec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Key word: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Comparison at home and abroad;Interest rate market ;Innovation in financial management

一.引言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存款数量按照约定的一定比例向指定机构缴纳保险金,[1]从而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并成立指定的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当上述投保方存款业务出现无法赔付的情况时,由该机构按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来支付,即对其进行资金援助,以保护他们的偿债能力。2014年11月30日,央行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将偿付限额设为人民币50万元,因此对于存款在50万元以内的储户是绝对安全的,而存款高于50万的储户将对超过50万的部分自己负担风险。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启动之后,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用来保证资金的来源正当且靠谱,如果个别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问题时,就可以利用存款保险基金进行干预救助来充分保护财产所有者的权益。

二.文献综述

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但事实上,许多专家学者就“我国是否合适推行存款保险制度”这个社会经济问题,已经研究讨论了很多年。

刘计生(2013年)认为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但正式推行之后必然会对我国的银行和居民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本文认为在推行过程中,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并结合实际反应,进行进一步改善。

在这一方面,黄德钊(2005年)认为中国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还需要提高,深化金融改革措施已经刻不容缓,适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持我国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础。颜海波(2005年)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是不够的,“临危受命”的存款保险制度需要进行有效协调的制度改革,并且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首先要确定存款保险基金规模,也就是说要明确存款保险的初始目的,同时来说,也应继续加强和完备市场退出法律制度、金融制度、监管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李华、马幸荣(2009年)认为我国在存款保险制度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制度性障碍,如缺乏法律规定,存在国家信用为支持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这类制度存在阻碍了正式制度的推行与发展,另外,银行破产制度的不完善也有着不利的影响。王靓(2013年)认为,由于我国各项金融制度的完善,又因为我国是储蓄大国,加上内在的经营不稳定性以及融体系的潜在风险逐步暴露等原因,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是必然的。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对于国内存款保险制度可行性的研究是从一开始的不具备,随着主观制度的完善以及客观风险原因,从而使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势在必行。

另外一方面来说,虽然在正式推出这个制度之前,国内就有诸多学者进行过多年的理论研究,但从国情的角度出发,我国银行产业起步较晚,许多体系并不成熟,需要参考借鉴国外的理论研究与实际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自身。

国外学者Natalia Andries和Steve Billon(2010年)曾经设立过一个模型,模型中的数据来源都是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他们认为银行资产应该拥有很多国家财政的“补给”。Matutes(1996年)和Vives(2000年)有这样一个看法,他们研究得出,假设市场信息完全公开化,储户们想要最大化利用资金很容易导致风险发生。有了存款保险制度之后,银行就可以通过利率方式吸引储户从而获得存款。

Darrell Duffie(2012年)认为监管机构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比如如何把握对银行的监管力度才能稳健平和的促进金融发展。在怎样的监管环境下进行?有什么来决定是否监管?遇到何种风险需要中止监管行为?以及这种风险会带来怎样的弊端?这些都是监管机构需要面临的选择。

三.国内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

在分析对比设立背景,组织结构,覆盖范围,费率四个方面时,我将对比分析中国与英,美,日,韩,俄五国。原因如下:美国属于世界第一大经济体,英国属于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二者均属于金融制度完善的国家,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另外,日韩与我国一样属于亚洲国家,并且都由劳动密集型经济开始发展,经济发展具有相似性,所以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具有一定的联系,最后,俄罗斯和我国同属于大国,并且俄罗斯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演变而来,该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国内外存款保险机构设立背景的比较分析

世界上大多国家都设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因为各个国家的国情与发展形势的不一样,所以说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时间和背景也有所差异。

表格1:一些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比较

国家

制度设立的时间

制度实施的标志

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背景

中国

2015年5月1日

实行《存款保险条例》

虽然之前还没有建立有关存款保险方面的一些制度,但实际上绝大多数金融范围内仍然存在着隐性的条例。我国十分有必要建立明确的、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因为这些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条例暴露出来的弊端众多。[2]

美国

1934年1月1日

正式运营联邦存款保险机构

美国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使得各大商业银行受到了从未有过的巨大冲击,造成了社会各界公众对银行的公誉能力失去了信心,从而引发了以三波大规模的挤兑风潮为首的大面积经济危机,这一时间内的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也纷纷面临破产的困境。

英国

1979年

1982年成立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并通过了《1979年银行法》

受世界经济的影响,发生了大规模银行危机后,英国的国会等组织为了避免银行以及国家经济再次发生类似的经济危机,从而设立。

日本

1971年7月1 日

成立存款保险机构

此时正是战后日本经济渐渐复苏并高速增长的时期,因此日本政府为了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大力支持并实施引入能够关注到保护存款人的本身利益的金融机构竞争机制。

韩国

1996年6月1日

成立存款保险公司

在经济全球化的路途面前,本国的全球化进程也在日益趋增,韩国的政府及精英头脑在考虑到银行亏损的可能性更大的情况下,实施了制度。

俄罗斯

2003年

正式颁布《俄罗斯联邦关于自然人在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法》

伴随着国内的多次大规模的政治以及金融经济的动荡,国家金融环境的不稳定性使得国家范围内的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纷纷破产,居民对银行的信任所剩无几,俄罗斯政府为了刺激居民储蓄,帮助国家的银行吸收存款,而颁布了制度。

(二)国内外存款保险机构组织结构比较分析

根据总的情况来说,国外存款保险机构发展至今,有过许多演变,但组织结构的类型一般而言,可以归纳总结为两种。不同的组织结构,相应的效率也将随之不同。其中一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并且与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有着密切联系,它们之间甚至会渗透影响相互间的决策;另一种是多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并作为上述三个部门的附属机构来履行职责。

表格2:各个国家存款保险机构组织结构详情

国家

组织结构

中国

在目前起步阶段,暂时不分设独立的相关公司机构。存款保险基金的存储及其管理的具体实施均由中央人民银行负责,除此之外,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与负责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相关的参与机构之间建立一种相对透明的信息共享机制。

美国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在本质上是一个独立的,不设资本金的法人组织,有着70多年的探索发展经历。相较于其他国家,具有更加广泛的功能和最多的员工人数,它拥有向财政部直接借款的权限。在内部结构上,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直接负责制定存款保险的相关政策,董事会的成员任期一般为6年,总统在任期内不能随意撤换董事会成员,这样既保证了董事会成员的稳定,又保证政策决定的持续有效性。银行检查与监管事务部处于下设的五个具体事务部门的核心位置。

英国

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公司在是一个独立的,不设资本金的法人机构,从英格兰银行获取资金融通,直接隶属于金融服务管理局,并由此获得工作人员,是英国政府的公营机构。更独特的是,只有在银行破产时可以参与管理工作,否则未能有权干预,只负责FSA委托的存款支付工作。

日本

大藏省、中央银行和银行业协会合资企业,由银行业协会合资企业负责具体的操作,接受金融厅的监管。机构的初始资本金由日本政府、日本中央银行和银行业协会共同承担,并平均出资,即各自分别占比约三分之一。

韩国

存款保险基金提供的存款保险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财政部或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分支机构来执行其功能。

俄罗斯

核心是国家存款保险公司,其拥有基金的所有权,且独立核算,是一个由政府控制的独立的法人组织。在组织形式上,属于由政府控制的独立的法人机构。

(三)国内外覆盖范围比较分析

对于覆盖范围,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各国制度范围内金融机构的覆盖范围,金融产品的覆盖范围以及存款赔付的覆盖范围。

1.金融机构的覆盖范围

表格3:各个国家的金融机构覆盖范围比较分析

国家

金融机构覆盖范围

中国

国内符合条例规定的进行存款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都在范围之内。

美国

全国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金融机构在该国的分支部门和子公司,但该国银行在外国分支部门不在范围之内。

英国

被金融服务管理局批准在英国运营的任何银行,除了由其本国政府授权的来自欧盟地区的银行。

日本

通常情况下,除了外国金融机构在日本的的分支部门,所有本国银行在该国及其国内外分行都在范围之内。

韩国

银行、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投资交易公司、投资中介机构、综合金融公司、互助储蓄银行。

俄罗斯

比较广泛,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从事关于居民的存款业务的银行都在范围之内。

2.金融产品的覆盖范围

表格4:各个国家的金融产品的覆盖范围比较分析

国家

金融产品覆盖范围

中国

通常包含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中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同业存款,除此之外,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高管在机构的存款也是在范围内的,只有某些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批准的不进行保险的存款则在范围之外。

美国

绝大都数金融产品都是覆盖的,不包括金融机构的账户中的非存款类基金,股东在自己持股的破产的银行或从事贷款服务的公司的存款也不受保护。

英国

不包括金融机构存款。

日本

范围较广,一般情况下,只有外汇和金融机构存款不在范围之内。

韩国

不包括可转让存款证书(CD),回购债券(RP),金融投资商品,特定货币,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合同,信托等,根据结果的分红类型的信托;银行发行债券等。

俄罗斯

非保险资金,即个体创业者在自己所持股份的银行的账户资金;自然人对银行存款的资金到账,包括匿名储蓄卡或存折的资金证明;自然人通过某些手续托管于银行,让其进行处置的资金;分配给海外分支机构的联邦存款基金。

3.存款的覆盖范围

对于存款保险赔付范围的覆盖,各国一般根据各自的国情和经济状况设置上限,储户将在限制范围内得到充分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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