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2023-09-13 08:09

论文总字数:10254字

摘 要

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经历第七次修改,此次改革基于我国税收制度现存的问题及未来改革方向,对部分条款重新修订。对费用扣除标准作出调整,针对费用扣除项目、金额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其中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成为最大的亮点。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能够缩小收入差距,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本文概括了我国各项费用扣除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费用扣除标准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弹性扣除制度、建立家庭申报制度等改进对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及对策

Abstract:China"s personal income tax law experience the seventh revision in 2018,based on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China"s tax system,focus on the future direction of reform, revised some article.Adjust the cost deduction standard,make more specific provisions for the items and deduction amount.among them, the "special additional deduction items" become the biggest highlight.Reasonable expense deduction standard can effectively narrow the income gap,reduce taxpayer tax burden.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various cost deduction standards in China,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cost deduction standard still exists,propo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flexible deduction system, establishment family declares the system and so on improvement countermeasure.

Keywords:Personal income tax,Expense deduction standard,Problems and measures

目 录

1 引言 3

2 个人所得税税制类型 3

3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现状 3

3.1 费用扣除制度 3

3.2 我国费用扣除标准 4

4 我国费用扣除存在的问题 5

4.1 未考虑价格指数 5

4.2 未考虑家庭因素 5

4.3 未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6

4.4 未考虑征管系统可操作性 7

5 我国费用扣除改进措施 8

5.1 建立弹性扣除制度 8

5.2 建立家庭申报制度 9

5.3 建立差异化扣除制度 9

5.4 建全现代化征管系统 9

结 论 11

参 考 文 献 12

致 谢 13

1 引言

我国自1980年正式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几次改革都仅针对费用扣除金额作修改,一直未实现创新性变革。在改革期间,各阶层间收入差距日益明显,2008年我国基尼系数达到0.491[1](0.5是国际上普遍认同的收入差距悬殊点),近三年基尼系数又显现出上涨趋势。基尼指数使我们直观了解到我国各个阶层的收入差异情况,为此人们迫切需要更为合理的税收制度降低收入差距,保证税负公平。为此我国2018年正式确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征收方式也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改。

2 个人所得税税制类型

分类所得税制,依据收入来源明确划分各类所得,选择与之相对应的比例税率和扣除标准。对征管水平要求不高,有利于减轻工作量。但是随着收入多样化,如何明确界定各种费用的归属成了最大的问题,给纳税人留下了合理避税的空间。难以发挥调节分配的作用,无法缩小纳税人的收入差距。

综合所得税制,具体包括两种[2]。传统综合所得税制将一般性所得按相同累进税率计征,特定项目所得单独计征,以美国为代表,这种税制需要配套相应的征收管理制度、提高纳税人自主申报意识,来维护税收征管的有效运行。现代综合所得税制累加纳税人当年所得,减去费用扣除后采用单一税率计算[3],不再划分收入,又称为单一税制,以俄罗斯为代表,这种税制简单易操作,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先将各类所得按源泉扣缴计征,年末再采用累进税率计算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这种税制是一种理论设想,实行该税制的国家在实际执行中均结合了分类所得税制,进行分类征收。这种税制简化了征管流程,节约税收征纳成本的同时方便税务部门监督管理,以日本为代表,这种税制也正是我国此次改革的内容。

3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现状

3.1 费用扣除制度

1799年英国首相小威廉·皮特引入个人所得税概念,为减轻公民税收负担,规定儿童税收优惠政策,如年收入在60-400英镑的纳税人抚养每位儿童可享受5%的扣除[4],将扣除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该项税收优惠为此后费用扣除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803年亨利·阿丁顿对所得税进行修改,增加税收费用扣除项目,至此费用扣除制度正式确立。1980年我国正式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沿用国际规定,将收入总额扣除各项费用支出,仅就净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费用扣除制度,就是对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必须支出的费用及生活基本开支给予扣除的一种制度安排。费用扣除是对成本的补偿,影响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决定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通过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来设计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3.2 我国费用扣除标准

1980年我国正式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时,将费用扣除标准定为800元/月,期间经历两次修改于2011年调整为3500元/月,该标准实施近7年。前几次修改,仅局限于扣除标准金额的提高,费用扣除项目未作调整。此次改革不仅将标准扣除提高至5000元/月,还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合称为综合所得,作为标准扣除的适用对象。另外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首次将教育、医疗等民生支出作为可扣除费用。我国的费用扣除分为以下三类:

标准扣除,与纳税人实际费用支出无直接关联,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居民消费水平在不同时期波动所带来的的影响。此次改革将外籍人员每月1300元额外扣除额取消,将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生计费扣除标准统一规定为5000元/月。此前我国仅将工资、薪金作为标准扣除的适用对象,标准扣除为3500元/月。改革后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分别扣除相应费用支出后的余额合计作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此基础上允许再扣除5000元/月的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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