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死亡之舞”艺术中女性形象的流变

 2022-04-13 07:04

论文总字数:18973字

摘 要

在社会老龄化程度加剧的现实下,关于成年被监护人的医疗决定问题越发突出,我国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虽然我国已经通过设立法定监护及意定监护规则、明确知情同意原则等手段来支撑成年监护制度,但目前该体系仍呈现出碎片化状态,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解决该制度在医疗决定过程中的适用问题。部分相关法律条文,如意定监护的适用主体、范围、效力、责任归属等诸多问题都没有得到明确的解释,由此导致其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分歧和模糊地带,缺乏约束力。在医疗实践的过程中,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同样受到重重阻碍。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及知情同意制度进行梳理,对比其他国家相关制度,指出并分析我国现阶段在医疗决定中成年监护制度运用存在的问题并为其可能改进的方向提出建议。

关键词:成年监护制度,预先医疗指示,意定监护,生前预嘱;

ABSTRACT

Under the reality that the degree of aging of the society is intensifying, the issue of medical decisions for adult wards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The current 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 in China has been difficult to adapt to the needs of the social development around the world. Although the 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 in China has been supported by the established statutory and intentional guardianship rules and the principle of informed consent, the system is still fragmented. There are no clear legal provisions to resolve how the system could be applied in the medical decision process. Besides, som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such as the applicable subject, scope, effectivenes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intended guardianship, have not been clearly explained, which leads to differences and vagueness in the actual application and lacks their binding force. In the course of medical practic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 has also been hampered. This thesis aims to sort out and then analyze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usage of the 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 in medical decisions. It will also propose the direction of possible improvement by comparing the existing 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 in the world and finally provide some feasible suggestions.

Key Words: 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 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s, health care proxy, living will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一、引言 1

二、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趋势 1

三、医疗决定中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 3

(一)国外立法 3

(二)我国现行立法及其不足 5

四、医疗决定权 8

(一)医疗决定权的来源 8

(二)医疗决定权的定义与内容 8

五、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中医疗决定问题的立法构想 9

(一)建立以意定监护为主的新体系 9

(二)建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10

1. 意定监护制度 10

2. 生前预嘱 11

(三)提供多元化的保护与辅助措施 13

六、结论 14

参考文献 16

致 谢 17

一、引言

随着社会条件和医疗技术的改善与进步,中国也开始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众多伴生问题慢慢凸显在日常生活中。其中,关于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意思能力不充分的成年人的医疗决定问题尤为突出。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体机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下降,甚至出现丧失判断能力的情况。为了对这类成年人提供支援,我国在民法上设置了成年监护制度,通过法定监护及意定监护的两种形式,力求实现对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的双重保护。

保护医疗自主决定权是现阶段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保护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最为重要的一环。然而在医疗实践的过程中,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却受到了重重阻碍。虽然我国已经在《民法总则》、《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中制定了相关的条文来支撑成年监护制度的运行,但目前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由于社会文化、法律制度、医务人员水平等多重因素限制,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在医疗决定过程中的适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该制度在医疗决定过程中是否能够适用以及怎样适用等问题尚未存在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再者,相较于其他国家的立法及实践,我国现行立法相对落后,缺乏相应规范保障对患者关于医疗过程中真实意思表达的支持。[1]可以说,被监护人本人在就医过程中的自主决定权仍然受到极大的限制。在此背景下,医疗决定过程中成年监护制度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仍然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二、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趋势

过去的成年监护制度源于两大法系传统的禁治产制度。因为其主要适用对象是精神、智力障碍等欠缺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它都坚持“法律家父主义”,奉行“残疾的”医疗监护模式。[2]在这样的制度下,“他治式”的保护措施将被监护人隔离在正常社交范围之外。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都受到监护人的实质性支配。自上世纪中期以来,这种模式由于过度剥离被监护者的人身和财产自由,以违反人权保障的原则为由被否定。二十世纪中期,成年监护的立法理念逐渐转向尊重自我决定权和正常化,各个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开始进行改革。2006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通过并于2007年开放签署。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超过100个国家将残疾人纳入成年监护体系的客体范围内。《公约》中所声明的“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已经成为残疾人监护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进一步推进了世界各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由此,成年监护制度转向了人权监护模式。“权利模式”下的成年监护以“能力推定”、“最小限制”和“最佳利益”为三个普遍的基本原则,以提供自治为主的支援或辅助的多元化措施[3],保障身心障碍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让他们也能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

此外,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家通过“泛成人化”将成年监护制度的被监护人范围逐步扩大为“制度利用者”,同时也对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的客体进行了具体地分类。通过泛成人化,所有成年人都可利用意定监护制度。法定监护的利用者也得到扩张。除精神障碍者以外,智障人士、高龄人士、身体障碍人士等几乎无行动能力的人都被允许利用法定监护制度。再者,国家内部开始利用法律手段建立起意定监护或持续性代理制度为主,法定监护为辅的新体系。生前预嘱与生前信托的推广保障了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由此,以重视自我决定权和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契约为基础,意定监护成为现代监护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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