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启示

 2023-01-11 08:01

论文总字数:19088字

摘 要

我国证券市场相比于其他国家起步发展较晚,其证券监管自然也不够成熟。虽然我国证券监管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现在的注册制三个阶段的演变,不仅解决了各阶段阻碍中国证券市场的疑难杂症而且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与成果。但最近以瑞幸咖啡为主的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造假的情况频频发生、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我国上市公司海外信誉遭到破坏、我国证券市场出现投机风气等等这些问题使得我们不得不提出疑问: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完善程度是否跟不上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需要进行哪些改进措施。本文通过瑞幸咖啡财务造假这一案例与我国证券市场以及监管进行探讨后,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进行针对性分析总结此次财务造假事件所带来的相关监管启示与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监管;境外监管;财务造假;上市公司;

Inspiration of lucky coffee"s financial fraud to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supervision

Abstract

Compared with other countries,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started relatively late, and its securities supervision is naturally not mature enough. Although China"s securities supervision has gone through three stages of evolution from the approval system to the approval system and then to the current registration system, it not only solves the problems that hinder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in each stage, but also makes great progress and achievements.but recently, the financial frauds of listed companies mainly based on lucky coffee have occurred frequently,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vestors in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have been damaged, the overseas reputation of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has been damaged, and the speculative atmosphere in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has appeared. These problems make us have to ask whether the perfection of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supervision can not keep up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What improvement measures need to be taken.after discussing the financial fraud case of lucky coffee and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this paper makes a targeted analysis of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supervision, and summarizes the relevant regulatory enlightenment and suggestions brought about by this financial fraud event.

Keywords:Securities market; Securities market supervision; Securities law; Financial fraud; Listed companies;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 绪  论 4

1.1 研究背景 4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4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4

1.4 论文框架 4

第二章 我国证券监管文献综述 5

2.1 证券市场及其监管发展历程分析 5

2.2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动因与证券监管漏洞分析 5

2.3 国内证券监管措施分析 6

2.4 文献评述 6

第三章 我国证券监管分析 8

3.1 我国证券监管的内涵 8

3.1.1 我国证券监管的定义 8

3.1.2 我国证券监管的目标 8

3.1.3 我国证券监管的对象 8

3.1.4 证券监管的原则与手段 8

3.2 我国监管环境的现状分析 9

3.2.1 我国证券法修订新内容 9

3.2.2 我国证券市场投机风气严重导致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 9

3.3 我国证券监管目前的缺陷 9

3.3.1 处罚力度不足导致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 9

3.3.2 境外监管的不成熟使得境外上市公司有机可乘 10

3.3.3 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10

第四章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案例回顾 11

4.1 瑞幸咖啡公司简介 11

4.2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表现 11

4.2.1 财务造假动因分析——基于GONE理论 11

4.2.2 瑞幸咖啡三个财务造假证据分析 12

4.3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的影响 14

第五章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启示 15

5.1 加大处罚力度 15

5.2 加强境外上市公司的证券监管 15

5.3 整改监管制度,提高证券监管效率 15

5.4 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措施 16

结 论 17

致 谢 18

参考文献 19

第一章 绪  论

1.1 研究背景

随着21世纪中国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证券市场在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但我国证券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产物并且只经过30几年的发展,且其证券监管也仅仅经过20几年的发展,因为其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尤其是境外上市公司存在侥幸心理进而做出市场违法行为。最具代表性的就是2020年4月2日瑞幸咖啡自曝22亿财务造假事件。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此次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不仅重创了在美国上市中概股声誉,破坏了中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形象,还为以后中国企业走出去进行境外经营活动产生极其负面影响,由此看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现状与证券市场飞速发展的现实还存在一定差距以及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完善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只有当证券市场监管发展完善才能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本文以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针对分析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启发建议。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主要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首先分析瑞幸咖啡财务造假的原因、依据以及手段,接着结合案例分析并提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与现状的问题,并一同分析证券监,将三者有机结合统一,总结出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启发与建议。

1.4 论文框架

我国证券监管文献综述

证券市场作为我国国家金融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反映我国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又是整个证券法律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是否完善与我国《证券法》的中法律法规是否合乎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密切相关。而此次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将给国内证券市场的监管如何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重要的启发建议。

2.1 证券市场及其监管发展历程分析

王丽(2020)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从改革开放1987年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在深圳特区成立到现在30多年的发展不仅解决了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等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而且在2007年末沪深市场总值达到了全球资本市场第二,在2014年中国证券市场实现跨境双向开放,但随着2015年因为监管缺乏有效性而引发股灾和近几年中国证券违法犯罪日益严重、涉案金额日渐扩大尤其是瑞幸咖啡22亿元的财务造假事件,让人不禁怀疑证券市场监管的完善程度是否跟得上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Hilliard J E (2020)认为证券市场监管的目的就是更好的保障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发展从1992年证监会的成立到现在新《证券法》的修订还仅有20几年,与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存在一定差距,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规范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引导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与规范”的辩证统一中稳步前行。白晓(2016)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还只是中小投资者占大多数的新型证券市场,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的信心就是证券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保证,为提高投资者信心我国证券监管制定了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为原则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并设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此建立长久机制来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但一个长久监管体制的建立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需要更多时间的积累与探索。

2.2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动因与证券监管漏洞分析

在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中,Menghao Wang(2019)认为瑞幸咖啡是通过虚增销售业绩以及不规范的关联交易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史玉凤、罗荣华(2020)认为除去瑞幸咖啡自身内部控制不健全和财务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缺乏提供了财务造假的自身因素外,最主要财务造假动机则是我国对于境外上市公司监管权力有限以及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处罚力度小,美国对于此类财务造假事件的处罚为20年监禁以及500万美金的罚款,而我国则是5年有期徒刑以及非法募集资金的5%,此外还有刑事责任以罚代刑追究不力、处罚主体错位处罚的是瑞幸咖啡上市公司而不是实际控制人、主次颠倒对于从犯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重于主犯瑞幸咖啡上市公司从而导致成本收益失衡,我国以瑞幸咖啡为例上市公司认为财务造假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另外也具有其他客观方面的因素,黄世忠(2019)认为证券监管部门未及时在全球爆发新冠疫情经济下行周期时降低上市的门槛和再融资的标准,迫于保壳和再融资压力的增大,以瑞幸咖啡为代表的上市公司很可能为了利益产生进行财务造假的动机,其掩盖财务造假的难度也随之加大,更容易暴露。而在新冠疫情期间,2020年3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出炉并开始实施。李悦宁(2020)认为当前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正是从核准制转向注册制的关键时期,并且注册制的核心在于信息披露制度,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对于信息披露因其监管机构人员知识结构单一而存在信息披露滞后的缺陷,在著名做空机构浑水发布了长达89页匿名举报瑞幸财务造假相关报告后才开始进入调查。田宇,李小健(2020)认为注册制的法定化使得政府对证券价值的好坏不做实质性的判断,简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在证券审核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松绑”放松了前端管制,而瑞幸咖啡上市公司本身缺乏相对应的信息披露问询处,中小投资者不能准确自主获取上市公司的信息,使得之前在政府干预下进行投资并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中小投资者们一时间无法立刻适应,需要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制度。

2.3 国内证券监管措施分析

付彦(2020)认为提高对于瑞幸咖啡这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惩戒力度与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的关键在于强化证券市场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鉴于瑞幸咖啡上市不在中国,但主要经营活动和利润来自境内的特殊情况,证券监管首先要建立境内外证券监管连接点以便更好地依据证券法追究其虚假披露责任,其次在全球市场高度互联的情况下实行“长臂管辖”,以此对瑞幸咖啡财务造假进行跨境监管并与其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维护境内证券的权威,但不宜过多宽泛,有必要审慎斟酌。注册制的改革不代表入市门槛和发行人质量降低,赵涛(2019)认为瑞幸咖啡财务造假这类证券市场违法问题高发的原因在于证券市场监管力度欠缺,缺少威慑力以及成效的不理想。首先就是中介机构未尽责且自律性不强,利用未公开的瑞幸咖啡信息交易欺诈发行公司的债券,其次监管工作也过于依赖行政干预。应转变优化政府职能。从“重审批,轻监管”向“轻监管,重监管”转变,完善事中事后的监管制度,建立日常检查监管机制,加大违法行为的稽查和打击力度,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辩证统一,统筹合力构建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格局。而构建这种格局则需要市场与监管者进行有效互动,从监管理论方面岳彩申,王俊(2019)认为解决监管者利益与市场主场利益的矛盾冲突是进行有效互动的关键所在,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激励制度。监管的含义是如何防止被监管者从事可能引发系统风险的冒险行为,消除信息失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互动的过程。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构建需要重视多种利益的均衡、监管的重心要从片面强调约束向强调约束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并重转变、监管的途径要从强调约束被监管者向适当激励被监管者转变。适当限制纳入监管制度设计模型后的监管者利益,建立合理抑制双向流动的机制,在保持市场信息公开和适当透明度,维护市场投资者利益的同时确保国家政府等公共利益不受影响。此外也需要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证券监管机构进行考评,加大监管力度。从法律监管方面席涛(2020)认为证券监管的核心是处理市场机制与行政监管关系,需要在市场、法律、监管过程中不断平衡。而证券监管是基于法律法规的监管,对于瑞幸咖啡这类证券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从法律上防范。新修订的证券法强调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核心,坚持市场机制理念下进行修改,理顺证券市场机制与监管机制的逻辑关系,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阶段、运行的实际、市场的预期和未来发展方向。

2.4 文献评述

结合这些文献,较多学者认为像瑞幸咖啡这样的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造假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不够严格以及境外监管受国家地区干涉无法进一步进行监管。虽然新《证券法》提高了罚款的金额,但总体处罚力度相对于美国等其他国家还是太低,导致上市公司预期的造假收益高于造假成本,以及注册制的改革使得事前监管放宽,还有便是因为我国证券监管发展时间较为短暂,与之对应国内证券市场事中事后的监管完善程度还存在一定差距例如国内外监管合作不成熟、缺少境内外证券监管连接点等等缺陷。另外还有国内证券市场监管人员知识结构过于单一、监管机构自律性不强等问题。所提出的建议措施为建立相应的激励制度、提高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关于加强国内证券市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但只有少部分学者认识到我国证券市场与证券监管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过多的监管会导致监管工作过于依赖行政干预从而有可能损害市场以及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席肖钢说过:“修改后的证券法应该是一部市场运行法,而不是一部市场管制法。”对于国内证券市场监管更应注重证券市场与证券监管的平衡,在保护国家政府利益的同时,保障证券市场与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以便有效促进证券市场主体自治与建立适合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减少瑞幸咖啡财务造假这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秩序。为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章 我国证券监管分析

3.1 我国证券监管的内涵

3.1.1 我国证券监管的定义

监管本身理论定义可理解为监管者预防和处理被监管者做出可能造成危害或造成危害行为而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一个是互动过程。我国证券监管就是以证券监督委员会为主的为监管者、以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为被监管者、以证券市场的发展为目标的互动过程。

3.1.2 我国证券监管的目标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与国际证监会组织提出的国际证券监管保护投资者、保证证券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的主要目标相类似但根据我国具体国情亦有不同之处。我国证券监管目标分为2个,第一个为克服目前作为新兴出阶段证券市场的缺陷,保护市场参与者尤其是我国目前投资者的主体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现实目标。第二个则为保证证券市场稳定的发展速度、健全的市场体制和市场运行的高效率以此促进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稳步与发展的最终目标。

3.1.3 我国证券监管的对象

证券监管对象的划分类型分为以证券市场参与主体性质与证券市场的地位角色,为方便研究瑞幸咖啡这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选择第二种划分标准。按照以证券市场主体地位与角色的划分标准,监管对象可分为四类:第一类为扮演投资者角色的挂牌公开发行交易以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的各类证券市场主体的上市对象,如瑞幸咖啡这类的上市公司。第二类为扮演投资者角色的参加所有证券产品类型买卖市场主体的交易对象,如我国证券市场众多的中小投资者。第三类为为证券发行交易提供媒介道路以及各类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咨询机构等中介对象,如我国的证券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最后一类为为证券市场提供交易场所的证券集中交易场所的自我管理对象。

3.1.4 证券监管的原则与手段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为是公平、公正、公开为主旨的三公原则。公平原则强调的是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的前提为均等的机会和竞争的平等,证券监管要努力提供参与者均等的市场机会、交易机会以及竞争机会;公正原则强调的则是证券市场平衡稳定的关键是构建相关法律框架,秉承公正无私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市场参与者进行市场管理;最后的公开原则强调的是证券市场高效率运行的关键是信息的透明度,要求市场参与者必须公开进行与其利益相关如财务信息、交易信息等的信息披露。

为有效的执行落实三公原则,我国证券监管运用法律、经济两种手段进行监管。法律手段是通过以证券法为主的证券监管直接法规与以公司法为主的证券监管间接法规相结合构成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以此预防或消除如瑞幸咖啡这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行为以及其他欺诈、垄断、内部交易、恶性投机等有碍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行为。经济手段则是以中国银行根据证券市场情况调节货币供应量为主的金融信贷手段、以调节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利益,在允许范围内干预市场规则的税收手段以及具有强制性、直接性特点管理调节证券市场的行政手段。

3.2 我国监管环境的现状分析

3.2.1 我国证券法修订新内容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是维持证券市场机制与我国行政监管以及我国证券法律关系的平衡,而我国证券监管的基础为对应相关证券的法律法规,因此为满足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落实党中央对于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的部署以及要求,在2019年12月28号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于2020年3月1日实行。直至现在我国证券法经过多次修订已经从当初完全计划发行、指标分配、行政推荐的审批制转为以保荐人制度为主、政府选择企业的核准制再变成现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在核准制往注册制的转变这一关键时期,新修订的证券法在坚持我国证券市场机制理念和监管机制与市场机制逻辑关系周到的前提下做出了以下具有重大意义的三点,第一点:简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以及调整证券发行的程序,建立由“重审批,轻监管”向“轻审批,重监管”转变的日常监管机制。第二点:建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主体以公开请求的方式不特定的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如出席股东大会等行为的征集股东制度、建立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为原则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第三点:为更好地应对境外资本市场的变化,增强了我国证券监管的证券管辖权力范围,首次赋予证监会对境外进行证券活动行为的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长臂管辖权”。

3.2.2 我国证券市场投机风气严重导致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

我国证券市场从建立以来到现在以来最基本的功能一致认为是融资功能,我国上市公司现在能够发展如此迅速也是得益于此功能,而现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迅速、成就瞩目的特点使得上市公司合理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证券市场财务造假成风、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证券市场信誉度降低等矛盾问题逐渐积累。如果现在再不加强相应的证券监管,我国的证券市场在不久之后将会从有效率的投资市场逐渐走向只顾圈钱的投机市场,从而使得目前甚至未来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群体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基础不会获得相应的回报,甚至其权益还会因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受到损害。

3.3 我国证券监管目前的缺陷

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造假,这种情况实际上早已见怪不怪。但真正奇怪的是我国近几年进行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数量越来越多,财务造假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凭借我国证券监管尚不完善的境外上市公司,例如瑞幸咖啡。这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则与市场秩序。为此必须要找出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越来越严重的原因以及我国证券市场及其监管存在哪些缺陷。

3.3.1 处罚力度不足导致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

以瑞幸咖啡为例,在2020年9月28日,瑞幸咖啡受到了证监会对其财务造假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属于情节严重处以200万的罚款,同年证监会在5月14日、9月28日分别向康美药业和康得新这两家进行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书》与《市场禁入决定书》,对于两家财务造假百亿的公司都处以60万的罚款,而美国证交会则是如果达成和解,瑞幸咖啡就要支付1.8亿美元的罚款。由此对比可见我国证券监管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罚款十分轻微,远远小于财务造假所带来了违法收益,此外对于财务造假的主要负责人也只是处以罚款以及禁入证券市场的惩罚,其从财务造假中获取主要不当利益企业真正的实际控制人并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3.3.2 境外监管的不成熟使得境外上市公司有机可乘

我国注册制才刚刚起步,缺少境内外证券监管连接点,跨境监管薄弱以及证券法新修订才赋予的长臂管辖权力不够成熟,虽然此前2007年中美国两国证监会签订了《多边备忘录》以及2013年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签署执法合作备忘录但其实质还是要在美国监管部门的请求下提供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会计底稿等监管协助,所以对于瑞幸咖啡这样注册地在开曼群岛、证券注册发行在纳斯达克的境外上市的公司财务造假的调查力度以及处罚打击力度只能由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态度决定,因此对于瑞幸这样披着国外企业假羊皮的上市公司,国内证监会因法律问题而权力有限无法实施及时严谨的监管调查以及直接监管处罚,加上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缺乏一定的自律性,为自己的利益而与上市公司一同谋和进行财务造假,使其我国证券有效监管更加困难。

3.3.3 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最大的受害者其实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作为我国初级阶段新兴证券市场的基础,中小投资者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基本动力,而这份信心好坏就是由其权益是否得到应有的保护,证券监管就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关键。目前我国注册制的转变使得我国对目前证券价值的好坏不做任何实质性判断,这一优化政府职能并减少行政干预的转变的确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现阶段发展的要求,但却忽略了习惯了我国核准制下跟风进行投资的中小投资者。其投资者教育程度偏低,失去了政府的引导干预很难做出理性投资,严重的还会企图投机,破坏证券市场的秩序。此外当投资者教育程度与证券市场新制度不适应时,即使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民事诉讼制度也因投资者维权意识薄弱难以真正发挥作用从而助长财务造假等违法证券市场行为的发生。更何况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刚刚出台,缺乏配套的各项细则例如投资者损失证据收集提供以及关联程度的要求标准,加上瑞幸咖啡这样的境外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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